随着国家城市更新战略的持续推进,既有建筑的改造项目日益增多。为促进《河南省既有建筑改造结构设计与审查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的正确应用,提高改造项目的设计质量,2025年6月18日,河南省院组织开展了该《导则》的公司内部宣贯会。
本次宣贯会由公司专职副总工程师周集建主持;由公司副总工程师(兼)、第七设计分院主任工程师邢许颍主讲;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滕猛出席了会议,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了学习。
一、《导则》编制背景和应用情况
近年来,城市发展进入以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的城市更新时期,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占比逐年增加。为贯彻落实国家城市更新的相关决策部署,提高我省对既有建筑改造、鉴定及加固等系列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应用水平,统一标准,确保质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该《导则》。
该《导则》由河南省院主编,由多家设计、审查及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编制,于2024年10月18日顺利通过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技术审查,并于2024年11月29日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正式印发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导则》施行半年以来,已广泛应用于各地的改造项目中,受到了业内同行的一致好评,并被不少网站引用。
二、《导则》的内容介绍和技术创新点
《导则》共分为8个章节7个附录,有如下技术创新点:
1.强调了装饰装修改造结构安全的重要性;
2.明确了局部结构改造的设计方法;
3.指出了在不降低原主体结构可靠性及综合抗震性能的前提下,满足相关条件的,允许按不低于原建筑时的依据的规范及标准进行改造设计;
4.明确了改造项目,设计文件应提出对施工的相关要求;
5.鼓励抗震鉴定报告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6.改造项目,部分地区只审查消防不审加固图,在本《导则》中予以纠正;
7.收集了建国以来,涉及改造项目的主要规范及标准的历次版本,供使用人参考;
8.汇总了荷载规范历次版本楼面均布活荷载取值的变化,供使用人参考;
9.汇总了第二~五代地震区划图中河南省各地市的有关数据,供使用人参考;
10.针对涉及医疗、养老功能的局部结构改造,给出了解决途径;
11.提出应重视抗震规范版本变化带来的场地类别和场地土液化判别的变化。
三、《导则》关键条文解读
(一)既有建筑结构改造的三个分类及结构设计的四种类型
《导则》第1.0.3条,强调了既有建筑应确保结构安全,并根据改造工程的复杂程度,创新性地将结构设计或咨询工作分为三种类别,分别是:
·装饰装修改造
·局部结构改造
·整体结构改造
其中装饰装修改造不涉及结构构件的改造和加固,局部结构改造仅涉及局部结构构件的改造和加固,整体结构改造则是涉及整体结构及体系的改造和加固。
《导则》第1.0.4条,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及相应资质要求,将既有建筑改造的结构设计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分别是:
·装饰装修改造中功能及荷载不变的结构设计
·装饰装修改造中功能及荷载改变的结构设计
·局部结构改造的结构设计
·整体结构改造的结构设计
上述前两类结构设计的具体工作分别对应第4.2节、4.3节,并在第4章强调了装饰装修改造结构安全的重要性;后两类结构设计的具体工作则对应于第5章至第7章。
另外,对应于第1.0.4条第1款规定的改造工程,可委托具有装饰设计资质或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规定,由结构工程师或专业工程师完成有关设计工作,出具相关文件;对应于第1.0.4条第2~4款规定的改造工程,因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改变荷载,则需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相关工作。
(二)判断局部结构改造的“三要素”及《导则》相关规定
《导则》创新性地提出了局部结构改造的概念。并概括出了判断局部结构改造的三要素,即:
·不延长设计工作年限
·不提高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改造前后结构刚度和荷载相当
《导则》结合国家改造、鉴定及加固设计系列规范修订过程中的有关精神,经充分调研、论证后,提出对于局部结构改造,在不降低原主体结构可靠性及综合抗震性能的前提下,满足相关条件的,允许按不低于原建造时依据的规范及标准进行改造设计。
《导则》中涉及局部结构改造的内容分别有:第1.0.3条、1.0.4条、2.0.17条、3.1.4条文说明、3.2.1条第2款条文说明、3.2.2条第3款条文说明、3.2.4条文说明、3.2.6条文说明、5.1.4条、以及第5.3节等条款。
四、《导则》常见问题答疑
(一)勘误
在《导则》的应用过程中,至目前为止发现的错漏内容如下图表所示,其中错漏内容及应修改的正确内容采用套色示意:
(二)装饰装修改造时涉及的鉴定
【问】《导则》第2.0.10条对装饰装修改造定义时,提到了鉴定。对于装饰装修改造,当不变动主体结构、不改变荷载时,也需要鉴定吗?
【答】装饰装修改造的鉴定,是按第4.1.1条等的规定,在对现有建筑进行调查与结构安全性检查的过程中,当对现有建筑的安全有怀疑时,设计单位可通知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对建筑现状进行安全性鉴定或抗震鉴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检查过程中,大部分构件状况良好、质量可靠时,经设计单位确认,可以适当简化检测工作,仅对有怀疑的构件进行检测及鉴定即可,具体可参见本导则第5.1.3条的有关规定。
(三)新增构件的工作年限50年是否可以缩短
【问】《导则》第3.1.3条中,新增结构或构件的工作年限50年是否可以缩短?
【答】本《导则》第3.1.3条的第2款,对于新增的结构及构件,规定的是“宜”执行后续工作年限为50年的有关规定。
应注意避免新增构件因为设计标准定的过高,使构件加固过强,反而带来其他不安全因素;
另外,如果原建筑的剩余工作年限不长且无再延长的必要,或建设单位要求延长的工作年限不多,经充分研究和论证后,新增构件的后续设计工作年限也可适当减少。
(四)如何确定按局部结构改造进行改造设计
【问】《导则》提出了局部结构改造的概念,如何确定改造项目属局部结构改造? 对于改造项目,当改造面积占整个建筑的比例较大时,是否也可按局部结构改造的有关规定开展结构设计的有关工作?
【答】本《导则》在第1.0.3条,提出了局部结构改造的概念,并在条文说明中提出了满足“局部结构改造”的三个主要条件,即本次报告前面提到的“三要素”,其主要目的是,要“确保不降低原主体结构的安全度及综合抗震性能”,这点在本导则第3.2.1条的条文说明中,也做了专门强调。
针对本问题提出的改造项目,尽管改造面积占比较大,但是如果满足上述“三要素”,经计算复核,仅仅对局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产生影响,不降低原主体整体结构的安全度以及综合抗震性能时,应允许按本《导则》局部结构改造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造设计。同时,根据本导则第1.0.4条的规定,局部结构改造,可以仅作局部鉴定及局部加固设计;另外,局部结构改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按第5.1.4条的相关规定,应针对需改造的部分以及“相关结构或构件”进行安全性鉴定。
当然,对于尽管满足上述“三要素”的条件,但是也可能存在着对整体结构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设计应慎重对待!应经充分研究,“确保不降低原主体结构的安全度及综合抗震性能”后,方可按本《导则》局部结构改造的规定进行结构设计,不能确保时,建议做进一步分析,有必要时应按整体结构改造的相关规定进行改造设计。
(五)关于专门研究和论证的有关问题
【问】本《导则》提出了不少需做专门研究和论证的内容, 专门研究和论证,程序上有没有相应规定?
【答】因为存量房存在着跨越时间长、涉及规范版本多、结构类型多变、使用现状各异、改造目的不同等各种原因,造成了既有建筑改造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结构设计的难度也远高于一般的新建建筑!
本《导则》给出了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在改造结构设计中的相关规定,但是因为既有建筑改造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部分规定,无法完全包络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所有类型。针对这些特殊情况,本《导则》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思路,但是还需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和细化有关内容后,才能保证上述方法或思路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本《导则》提出的针对有关内容进行的专门研究和论证,为特殊情况改造项目的“落地”,提供了解决方法,也更能保证特殊情况改造项目的设计质量,并在第8.1.2条,汇总了与改造项目相关的,需做专门研究和论证的主要内容,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之前完成论证。
目前针对此类问题的专门研究和论证,暂无明确的国家或省级的政策文件及规定。建议结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参考现行规范中提出的与“专门研究”或“论证”等有关的惯例方法,开展相应工作。
【注】现行规范中与“专门研究”或“论证”等有关的条款举例:
(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5.1.1条规定,“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或论证”;
(2)《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第1.0.3条规定,“创新性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
(3)《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年版)第3.10.1条规定,“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与论证”;
(4)《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 72-2017 第8.4.1条规定,“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拟采用复合地基方案时,尚应进行充分论证”;
(5)《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第5.1.5条规定:“对拟采用的抗浮设防水位有异议时,宜通过专项论证进行确定”。
推行《导则》技术应用,是规范既有建筑改造、保障结构安全的核心支撑;也是提升改造设计质量、促进城市更新精细化发展的关键举措。欢迎各位同仁在《导则》的应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共同促进《导则》再版时的技术进步,为推动建筑改造领域技术进步与行业规范注入强劲动力。